進入3月以來,化工事故呈現多發態勢。分析原因,有的是停工停業導致隱患累積,有的是復工復產過程中設備帶病運行,有的是工人作業防護措施不到位、安全保障缺失,有的是工廠車間現場管理混亂、基礎不牢等。這些都指向了一個頑癥痼疾: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凌空蹈虛、搖搖晃晃。
無數教訓表明,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是導致危化品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全面提升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必須抓住企業這個責任主體,強化責任落實,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由他律變自律,并通過高標準、嚴要求,倒逼企業履職盡責。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專門設置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這一章節,足見其緊迫性、重要性。
要強化法治措施。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破解危化品安全困局的利器。要積極研究修改刑法相關條款,嚴格責任追究。推進制定危化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修改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強化精準嚴格執法。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要加大失信約束力度。“不信不立,不誠不行”。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推動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誠信體系建設責任體系。危化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認真履責,并作出安全承諾;對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企業管理和技術團隊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做到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風險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夾帶、謊報、瞞報、匿報危險物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
要強化激勵措施。激勵機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具有某種反復強化、不斷增強的作用,與約束機制相輔相成。要全面推進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一級、二級標準化企業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分別給予優先考慮并減少檢查頻次。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危化品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先進危險品檢測檢驗設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提高危化品生產貯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推動危化品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內審機制和承諾制度,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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