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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要求各個地方政府強化督察問責、實現標本兼治。
規定提出,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規定要求,中央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其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等。
規定提出,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同時,我國將成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黨中央、國務院研究確定,組成部門包括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審計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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