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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2-9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作者:ccia03


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全面加強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著力解決危險化學品領域存在的突出安全生產問題,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守安全紅線,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遠近結合,深化改革創新,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法治,明晰責任,嚴格監管,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認真研究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特點,堅持問題導向,整治突出問題,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相關規定,全面排查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各行業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淘汰一批落后工藝技術設備,關閉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業。初步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強化油氣輸送管道管控。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及監管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理順、機制進一步完善、法制進一步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夯實,應急救援基礎及能力進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組織領導

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安委會具體組織實施。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四、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開始至2019年10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71月至20172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認真開展動員部署,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3月至20183月開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10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總結經驗成果,形成總結報告并于2019年11月1日前報送自治區安委會,由自治區安委會匯總后報國務院安委會。 

五、治理內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風險。

對照《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安委〔2016〕7號),在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基礎上,全面摸排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重點摸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機場和城鎮燃氣的使用等各環節、各領域的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檔案內容應包含風險分布區域,主要風險單位名單、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涉及的典型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征,風險區域內人員分布情況,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相關部署,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安全專項整治,特別要加大對學校有關化學、化工實驗室以及醫院、餐飲行業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整治力度,并形成日常排查機制。對在前期整治過程中排查出的問題要開展“回頭看”,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整改到位,對同一問題整改不到位、反復發生的,要依法依規加大處罰力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強化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按照《國家安監總局 交通運輸部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6〕53號)要求,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環節的罐區、庫場、堆場等儲存場所繼續全面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點排查整治涉及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及液化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和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硝酸銨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氣體的存儲場所。(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健全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嚴格落實有關部門、企業和單位的責任,嚴格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許可制度,逐步推廣應用電子運單。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裝貨前運輸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不得為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和人員配載危險貨物,嚴把裝卸關,加強日常監管。(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呼和浩特鐵路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內蒙古郵政管理局、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強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安全。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自治區環保廳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強化油氣輸送管道管控。在已全面完成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盟市、旗縣級油氣輸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加快完成自治區油氣輸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構建油氣輸送管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推動管道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強化油氣輸送管道巡護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水平,杜絕新增隱患。(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資委、質監局、安全監管局、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

6.加強高危化學品管控。按照國家高危化學品目錄,加強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全過程管控。各盟市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的安全管控措施。(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保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國防科工辦,內蒙古郵政管理局、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呼和浩特鐵路局、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7.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及主管行業范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監督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工作。建立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繪制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地圖。數據庫內容應包含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介質、所在位置、重大危險源級別以及單位名稱等。督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充分發揮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職能職責,建立與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維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按季度將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情況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督促相關企業、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檔案,落實重大危險源管理責任,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管控,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有關人員。(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區、行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及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地圖,其他工作持續推進)

8.加強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的風險管控。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2〕37號)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結構特點、化工產業資源、自然環境條件、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生產規劃,制定化工行業發展規劃,確定專門區域發展化工產業,明確園區功能定位。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全面排查全區化工園區(含化工相對集中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區域并督促開展定量風險評估,科學確定區域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已建成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變更規劃園區的性質及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的區域功能,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實施總量控制,嚴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園區新建項目,化工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出臺相應控制措施,降低區域風險。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應當根據風險大小、企業數量、生產工藝要求等,建立健全與之配套的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機制,構建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一體化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平臺,優化園區內企業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體安全風險。加強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的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建立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相對集中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臺賬,匯總區域定量風險評估情況,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程。進一步摸清全區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底數,通過定量風險評估,確定分批關閉、轉產和搬遷企業名單。制定城區企業關停并轉、退城入園的綜合性支持政策,通過專項建設基金等給予支持,充分調動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大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10.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監管責任體系。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系統監管。根據國家明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具體內容,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范圍,消除監管盲區。(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編辦牽頭,自治區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建立更加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完善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制度,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能力。(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2.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5〕145號)要求,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明確和落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各環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協調聯動。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國家、自治區的相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特別是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力量,根據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人員配備、檢查設備設施配備要求,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和裝備建設,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積極利用社會力量,助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保險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彌補監管專業人員不足的短板,持續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增強監管效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5.嚴格安全評價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負責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審批的部門要認真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安全評價機構,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媒體曝光,根據情節輕重納入“黑名單”管理。(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四)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

16.制定、修訂和完善地方性法規、標準。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施行3年以上的開展執行效果評估并推動修訂完善。結合自治區實際,推動制定出臺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7.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貫徹落實。加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國家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化學品罐區、化工企業泄漏、化工安全儀表系統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指導性文件的宣傳貫徹,督促企業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定期對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符合性審核,全面梳理本企業貫徹落實情況,查找管理漏洞,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主動性。(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嚴格規范執法檢查。強化依法行政,制定年度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檢查計劃,明確執法范圍、重點和執法頻度,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規范檢查內容,嚴格執法程序,完善檢查標準,采取觀摩執法、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執法檢查方式,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法嚴厲處罰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曝光力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9.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加大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0.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33號)要求,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單位“黑名單”制度。及時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公示,實現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的信息共享和聯動,實行聯合懲戒。(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地稅局、工商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國稅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強規劃布局和準入條件等源頭管控。

21.統籌規劃編制。督促各地區在編制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按照《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導則》的要求,編制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把化工行業安全規劃納入地方經濟社會和城鎮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2.規范產業布局。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等,加強城市建設與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規劃銜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3.嚴格安全準入。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環保、衛生計生、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未按規定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的化工園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逐步調整化工產業結構,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的管理。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強化從事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25.嚴格履行企業安全生產法定責任。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內政辦發電〔2015〕79號)要求,充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嚴格考核獎懲,強化事故風險防控措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責任,應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6.落實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人責任。明確每一處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規定與責任人。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崗位責任,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制度。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要求,建立自查、自改、自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做到隱患整改的閉環管理。(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7.嚴格執行特殊作業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按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防控。重點整治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檢維修作業過程中的“三違”行為。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落實作業規范,不斷提升企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水平。(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8.認真落實“一書一簽”要求。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單位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要求,將企業執行情況納入日常檢查工作內容,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企業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以及應急處置人員。(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質監局,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9.推進科技強安。推動化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對現有企業進行再摸排,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監督整改。加速現有企業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減少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利用智能化裝備改造生產線,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選取標桿企業試點推進應用風險管理、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手段,并適時推廣。(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0.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廣泛深入地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設。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積極采取扶持措施,引導和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選樹一批典型標桿,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七)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31.完善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建立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數據庫,并實現部門數據共享。(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國防科工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建立自治區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含進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大數據庫,形成政府建設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綜合信息平臺。鼓勵企業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能力。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探索實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電子追蹤標識制度,及時登記記錄全流向、閉環化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基本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農牧業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國防科工辦,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呼和浩特鐵路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

33.進一步規范應急處置要求。制定更加規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接處警和應急處置規程,完善現場處置程序,探索建立專業現場指揮官制度,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應急處置過程風險,避免發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動實施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應急處置。(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環保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4.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引導地方政府加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方面的投入,重點扶持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及應急聯動系統建設。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事故處置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方法。(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公安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5.強化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能力建設。加強公安消防部門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范專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裝備配備和訓練考核。完善自治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實訓)基地建設方案,優化應急力量布局和裝備設施配備,加強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與調運機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及處理能力建設。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強化自身應急救援能力,組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區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互助協議,并將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納入統一調度體系。(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6.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管理。各地區要適時修訂完善政府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及各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和保障方案,積極開展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共同參與的政企聯動應急演練。督促指導企業積極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認真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推動企業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強化基層重點崗位的應急處置。進一步簡化、完善危險化學品相關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程序,規范應急預案報備制度和程序。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預案銜接暢通。(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公安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九)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

37.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普及。創新方式方法,加強正面主動引導,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與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認知水平。(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8.加強化工行業管理人才培養。推動開展化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辦化工安全網絡教育,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自治區教育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9.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推動化工企業通過定向培養、校企聯合辦學和學徒制等方式,加快產業工人培養,確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達到崗位技能要求。(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研究制定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的指導意見,加快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有效緩解化工產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開展化工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重點提高特殊作業崗位人員的安全技能。(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責任,牢固樹立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履職,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時限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確定1名處級聯絡員和1名工作人員,一并將名單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

(三)加強監督考核。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從2017年起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定期通報工作信息,并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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