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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萬元賠償。
《辦法》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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