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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中央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同時,考核結果也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投入列入考核。《辦法》指出,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其中,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或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和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同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和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考核結果與資金、干部考核掛鉤。《辦法》要求,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中央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同時,《辦法》規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信息來源: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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