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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2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新安全生產法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
專家指出,新安全生產法呈現十大亮點: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實施雙罰,不僅處罰發生事故的企業,而且處罰其主要責任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二是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100萬元至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500萬元至10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三是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新法對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等作出規定。
針對一些企業“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的安全生產法建立“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情節嚴重的可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投資、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發揮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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