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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匯總

日期:2013-5-23 9:44:14
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匯總


發布時間:2011-2-16 信息來源:機關事務局 點擊次數:42804

 
(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節約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和國家歷來對此高度重視。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我國節能減排的政策、法規、文件逐步出臺,加速了我國推進節能減排的步伐。
一、一九九八年
        1998年1月1,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0號),標志著中國的節能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條)。《節約能源法》的公布和實施確定了節能在中國經濟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為中國的節能行動提供了法律保障。
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1998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要求:“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條),“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五條)
二、一九九九年
       1999年2月11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出臺了《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確定了“節能產品”的定義: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要求,在社會使用中與同類產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標相當于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接近國際水平的國內先進水平。
        1999年3月10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7號),明確: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的用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 濟貿易委員會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三、二零零零年
         2000年2月18,建設部發布《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該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并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200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要求“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該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交通行業實施節能法細則》(交體法發〔2000〕306號),規定:“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節能工作領導,建立能源管理機制,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節能工作。”“交通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制定交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措施和標準,保障交通行業合理利用能源。”“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交通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交通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采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其耗能應當符合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不得驗收。”等等。
2000年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加強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2000〕438號)。
2000年10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水利部、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015號),指出:“要通過財政補助、減免有關事業性收費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和廢水回用。工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件有關規定,抵減當年新增所得稅。對于以廢水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5年。”
2000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的通知》(國發〔2000〕38號)。
2000年1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的通知》》(環發〔2000〕235號)。
2000年12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意見》(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2000年12月2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施行《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125號),同時廢止了《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25號)。其中規定:“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鼓勵下列節約用電措施:(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三)鼓勵余熱、余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綜合利用電廠;(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九)推廣熱泵、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十)推廣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十一)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
四、二零零一年
    2001年5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強對成品油銷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規范進貨渠道,嚴禁不合格汽油、柴油進入油品市場;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從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綜合研究,待技術成熟后,再推廣應用。為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及其周圍夏熱冬冷地區建筑節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該地區人民的居住環境質量,全面實現建筑節能50%的第二步戰略目標,建設部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已于2001年7月頒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發布《關于實施<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建科〔2001〕239號),通知指出:《節能標準》對夏熱冬冷地區居建筑從建筑、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方面提出節能措施,對采暖和空調能耗規定了控制指標,達到了指導設計的深度。
五、二零零貳年
    2002年6月20,建設部發布《關于印發<建設部建筑節能“十五”計劃綱要>的通知》(建科〔2002〕175號)。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 號)頒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2002年10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7號),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施行,使我國從項目環評向戰略環評邁進。這一法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常被簡稱為“一地三域十個專項”),應當在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深入到總量控制、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
六、二零零叁年
    2003年1月2,國務院正式公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條例》規定:“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條例》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一)重點污染源防治;(二)區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為了認真履行環保部門的職責,確保《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貫徹實施,并推進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2003年6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做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實施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103號)。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能源消費需求將持續增長,節能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節能工作的形式更加嚴峻,任務更加艱巨。為了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進一步推動我國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2003年8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定等部門發不了《關于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的通知》(發改環資〔2003〕1038號),定于 2003年11月3至8日,舉辦“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該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定為:節能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003年10月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3〕163號),“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等等。
2003年11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187號)
七、二零零肆年
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解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面臨的資源約束和環境壓力問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通知》要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抓緊制訂并不斷完善節能、節水設備(產品)目錄,并研究采取優惠政策,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節能、節水設備(產品),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運用價格調節機制,促進節能、節水、節約原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各級財政要支持資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并將節能、節水設備(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對重大節能技術開發、示范和改造項目加大投資力度。”
2004年5月21日,為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資源節約工作,建設部發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的意見》(建科〔2004〕87號)。
2004年6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4年—2020年)》(草案),會議認為,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制定并實施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解決好能源問題,直接關系到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必須堅持把能源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穩定、經濟、清潔、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把能源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對中國未來20年的發展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2004年8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家重點投資計劃和地方投資計劃時,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排污收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建筑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2004年11月23日,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建城函〔2004〕204號),旨在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引導我國城市照明工作健康發展。《意見》指出,要大力推廣節能技術,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嚴格按照照明設計標準規范進行照明設施的建設,不得超標準建設;新建、改建照明項目必須采用科學的照明設計方法,推廣采用高效照明電器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
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我國首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發改環資〔2004〕2505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提出了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十一五”期間將實現節約2.4億噸標準煤的節能目標。該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包括:節約和替代石油、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區域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建筑節能、綠色照明、政府機構節能以及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 號),該實施意見要求:政府采購屬于節能清單中產品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頒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這是自1996年4月1日該法實施8年多來,立法機關首次對其作全面修訂。修訂案共91條,與77條的現行法相比,內容有大幅度增加,將為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工作,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首次將限期治理決定權由人民政府賦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新規定對政府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利進行了重新配置,強化了環境執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八、二零零五年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鼓勵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實抓好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設部發布《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建科〔2005〕55號)。
2005年4月21日,《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水利部、建設部、農業部公告2005年第17號)發布施行,以指導節水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節水技術進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005年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加快火電廠煙氣脫硫產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5〕757號),旨在從根本上解決火電廠二氧化硫污染問題,促進火電廠煙氣脫硫產業健康發展。
2005年5月31日,建設部發布《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導意見》(建科〔2005〕78號)。《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達到現階段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建設部在2005年加強了節能工作力度,陸續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05〕68號、《關于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的通知》(建質函〔2005〕252號)、《關于組織建筑節能相關調研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05〕596號),等一系列文件,建筑節能工作水漲船高。
2005年6月2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強調必須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從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資源綜合利用五個方面提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點工作,并提出了加快節約資源的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七個方面的措施。
2005年7月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提出:本世紀頭20年,我國將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發展階段,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為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產出和最少的廢物排放,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2005年7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加強能源計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量聯〔2005〕247號),要求到2010年底,我國能源計量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不斷完善并得到有效實施,企業節能意識和計量意識顯著增強,部分企業能源計量薄弱和嚴重浪費能源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計量技術和管理水平有明顯提高,年消耗能源5 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能源計量工作達到科學、規范的管理水平。《意見》指出,有關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能源計量基礎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節能主管部門要從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提高能源計量檢測能力和發揮計量檢測數據在節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幫助、引導企業全面加強能源計量工作。企業要不斷提高能源計量檢測能力,提高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和對能源計量檢測過程的控制水平。
200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的通知》(水辦[2005]382號)。
2005年9月16日,水利部發布《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通知》(水資源〔2005〕400號)。
2005年9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該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5〕114號)。指出,要“加強對污染行業和企業生產全過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當前要重點加強對電力、鋼鐵、化工、有色金屬、印染、食品、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
2005年1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繼續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254號),鼓勵地方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標準,擴大實施范圍。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稅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規定和政策的行為。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決定》指出:“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005年1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2595號),要求各地要繼續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狀況,引導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能源和資源耗費,延長產業鏈,提高出口商品的結構層次、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競爭優勢。
2005年12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環發〔2005〕161號),指出:在“一要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和工業環境保護。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五要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六要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七要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
2005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公安部、財政部、監察部、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1號),《通知》指出:“積極鼓勵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動力性汽車的生產和投資。”“積極推動《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的實施,從源頭上控制高耗油汽車的發展。進一步完善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技術標準,不斷提高其安全、節能、環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標準委發布《關于開展創建綠色飯店活動的通知》(商改發〔2005〕655號),旨在推動住宿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九、二零零六年
    2006年1月1,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開始施行。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這次發布的《規定》,大力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新技術和產品、施工工藝、管理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并詳細列出了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8個方面: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這就為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指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規定》還對建設單位、工程施工、供熱單位、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及審查機構等都提出了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具體要求。同時,對不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如何給予處罰,確定了具體實施標準。
2006年2月14日,為加強政府機構(包括由公共財政支持的各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防等部門)節約資源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財政部、中直管理局、總后勤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政府機構節約資源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284號)。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頒布《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該條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等七部門發布《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該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已于表決通過并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10減少%,并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
2006年3月23日,建設部發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建科〔2006〕61號),旨在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環境保護工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建設節約型交通,實現對資源的少用、用好、循環用,2006年4月5日,交通部發布《建設節約型交通指導意見》(交規劃發〔2006〕140號)。
2006年4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辦、國家統計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571號),加強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管理,促進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施方案》要求企業“加大投入,加快節能降耗技術改造。各企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要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大力調整企業產品、工藝和能源消費結構,把節能降耗技術改造作為增長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根本措施來抓,促進企業生產工藝的優化和產品結構的升級,實現技術節能和結構節能。”“建立節能激勵機制。各企業要建立和完善節能獎懲制度,安排一定的節能獎勵資金,對節能發明創造、節能挖潛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能源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各級員工的業績考核范疇,嚴格考核,節獎超罰。”
2006年4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中國銀監會、國家電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電力工業結構調整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661 號),要求:“調整發電調度規則,實施節能、環保、經濟調度。要改變對各類機組平均分配利用小時數的舊調度模式,優先安排可再生、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大、違反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機組發電。重點對火電機組進行優化調度,鼓勵煤耗低、排放少、節水型機組發電;已到關停期限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機組,不得進入電力市場交易,電網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大電網覆蓋范圍內,以“以熱定電”名義建設的13.5萬千瓦及以下熱電聯產機組不帶熱負荷時,原則上不得調度發電。依法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中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電量、上網等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實現水電全額上網,同網同價。”
2006年4月25日,建設部、科技部發布《關于印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的通知》(建科〔2006〕100號),旨在推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進步,明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各地開展污水再生利用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保護,積極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總體目標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資源、削減水污染負荷、節約用水、促進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資源型缺水城市應積極實施以增加水源為主要目標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質型缺水城市應積極實施以削減水污染負荷、提高城市水體水質功能為主要目標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投資再生水利用項目,特別是引導金融機構對重點再生水利用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對一些重大項目,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給予資金補助支持或貼息、免息、減息等優惠政策。國家鼓勵發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產業。再生水生產和利用企業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對開發、研制、生產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再生水利用技術、設備目錄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性優惠支持,再生水生產和運營企業在初期運營虧損時可給予適當的運營資金補償。
為了從源頭控制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廢棄量,控制其在回收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2006年4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信息產業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6〕115號)。《技術政策》規定:“鼓勵發展的技術和裝備:(一)鼓勵研究、開發替代錫/鉛焊接生產工藝、替代含溴阻燃劑技術等。(二)鼓勵研究、開發陰極射線管和液晶顯示器的拆解、再利用和處置的成套技術和裝備。(三)鼓勵研究、開發各類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破碎、分選及無害化處置的技術和裝備。(四)鼓勵開發、利用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無害化或低害化的生產原材料和生產技術。(五)鼓勵電冰箱、空調器中的CFCs制冷劑和發泡劑替代技術推廣應用,采用零臭氧損耗、低溫室效應,具備高效能的物質替代CFCs。(六)鼓勵研究開發廢棄電冰箱、空調器及其他致冷器具壓縮機中CFCs制冷劑的回收技術與裝備。”
2006年6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6〕82號),指出:“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充分發揮當地的優勢,合理規劃和布局,防止盲目布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為基礎,確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設規模。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布置在農作物相對集中地區,要充分考慮秸稈產量和合理的運輸半徑;林木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布置在重點林區;沼氣發電項目要與大型畜禽養殖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工程配套建設。在采暖地區縣級城鎮周圍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盡量結合城鎮集中供熱,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工程。”
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等部門發布了《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457號)。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主要內容是: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業鍋爐,建設區域鍋爐專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業窯爐,對現有工業窯爐進行綜合節能改造。區域熱電聯產工程:建設采暖供熱為主熱電聯產和工業熱電聯產,分布式熱電聯產和熱電冷聯供,以及低熱值燃料和秸桿等綜合利用示范熱電廠。余熱余壓利用工程:在鋼鐵、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業,改造和建設純低溫余熱發電、壓差發電、副產可燃氣體和低熱值氣體回收利用等余熱余壓余能利用裝置和設備。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在電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運輸等行業,實施節約和替代石油改造;發展煤炭液化石油產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質柴油。電機系統節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電動機,對大中型變工況電機系統進行調速改造,對電機系統被拖動設備進行節能改造。能量系統優化工程:對煉油、乙烯、合成氨、鋼鐵企業進行系統節能改造。建筑節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嚴格執行50%節能標準,四個直轄市和北方嚴寒、寒冷地區實施新建建筑節能65%的標準,并實行全過程嚴格監管。建設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工程,對現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進行城市級示范改造,推進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材產業化。綠色照明工程: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主的節能燈生產線技術改造,高效照明產品推廣應用。政府機構節能工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綜合電效改造,新建建筑節能評審和全過程監控,推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省級節能監測(監察)中心節能監測儀器和設備更新改造,組織重點耗能企業能源審計等。通過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十一五”期間,預計可實現節能2.4億噸標準煤(未含替代石油),對實現“十一五”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的貢獻率近40%,對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將發揮重要作用。
2006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指出,“十一五”期間,要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嚴格監督執法,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新、擴、改建項目要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在電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紙、紡織印染和食品釀造等重點行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降耗減污。
2006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決定》指出,能源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實現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決定》提出,解決中國能源問題,根本出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節約優先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須把節能工作作為當前的緊迫任務,列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2006年9月4日,財政部、建設部發布《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0號),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有: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供熱制冷、光電轉換、照明;利用土壤源熱泵和淺層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地表水豐富地區利用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沿海地區利用海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利用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其他經批準的支持領域,等等。
2006年9月15日,建設部發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31號),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區,實行建筑能耗核準制度。滿足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建筑能耗審核意見書。未取得建筑能耗審核意見書的項目,將不能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實施意見》提出,要完善對建筑節能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度。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工程不準開工、驗收備案、銷售和使用。要加強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市場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規范企業行為。對于不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將記入企業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撤銷資質等級,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實施意見》提出了加強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辦公建筑的節能管理、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組織開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評選活動、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建立建筑能耗統計制度等建筑節能重點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到“十一五”期末,要實現節約1.1億噸標準煤的目標。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面積要占既有建筑總面積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25%以上。《實施意見》提出,要積極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要以新建建筑執行節能設計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設為重點,啟動更低能耗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要加快對新型建筑節能圍護結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長江流域住宅室內熱濕環境低能耗控制技術、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控制與能量管理系統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調系統能耗研究、建筑節能設計方法與模擬分析軟件開發等建筑節能關鍵技術研究,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節能技術進步。
為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加快淘汰高耗能產業中的落后產能,促進節約能源和降低能耗,2006年9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06〕77號),自2006年10月1日起,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明確了對上述行業中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實行加價的時間和標準,同時規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已經實行優惠電價的要立即停止執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精神,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行業,使交通事業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軌道,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結合公路、水路交通發展實際,2006年10月25日,交通部發布《關于交通行業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指導意見》(交體法發〔2006〕592號)。
為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能源和優化用能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2006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聯合發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2006年)》,本次《大綱》修訂是以1996年版大綱為基礎,充分考慮10年來節能技術發展狀況,提出了重點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的重大節能技術,限制和淘汰的高耗能工藝、技術和設備。《大綱》與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和各行業技術政策相銜接,充分體現節能技術的發展方向。修訂后的《大綱》包括: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交通節能、城市與民用節能、農業及農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保障措施。《大綱》為各地區、有關部門編制節能規劃提供技術支持,為企業、科研機構開展節能技術研究和開發提供技術方向,對引導企業項目投資方向和推廣應用節能技術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為實現國家“十一五”規劃節能目標奠定技術基礎。
2006年12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在分析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2010年資源綜合利用目標、重點領域、重點工程 和保障措施。這是我國“十一五”期間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也是引導投資及決策重大項目的依據。《指導意見》確定了以大宗短缺資源、戰略性資源和貴重資源綜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資源化潛力大的廢棄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和提高再生資源產業整體水平為重點來確定資源綜合利用重點發展領域。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37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他強調,全黨全社會都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認識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下最大決心、花最大氣力抓好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切實下大力氣,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實現“十一五”能源節約的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十、二零零七年
    2007年1月20,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加快關停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國總量的一半以上的小火電機組,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
2007年“兩會”期間,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要把節能降耗、保護環境和集約用地作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促使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要將“好”和“快”統一起來,把經濟增長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環境代價降下來,增加經濟發展的效益、質量和后勁。
2007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出《關于發布<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公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7號),規定了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的設置原則、排放標準內容的設定要求及各類排放標準之間的關系等內容。《指導意見》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標準”正式誕生,對于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大意義。《指導意見》是根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性質及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編制的;其目的是明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結構、作用、內容等基本要素,解決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認識模糊、技術原則問題糾纏不清、工作各行其是等問題,達到一定時期內在標準工作隊伍中統一思想、協調行動的目的,以保證“十一五”排放標準工作目標的實現。
2007年3月27日,商務部等六部門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令 2007年第8號),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二條)。《辦法》主要解決了以下四個問題:為理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管體系,明確了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行業監管原則;為結束回收網點布局無序的現狀,明確了回收網點規劃的制定原則;為掌握行業基本狀況、便于監管,建立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主體的備案制度;為強化對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主體、回收行為的監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登記制度。
2007年4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發布《關于堅決貫徹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禁止自行出臺優惠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73號)。
2007年4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該規劃主要闡明國家能源戰略,明確能源發展目標、開發布局、改革方向和節能環保重點,是未來五年我國能源發展的總體藍圖和行動綱領。規劃中提出:到201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27億噸標準煤左右,年均增長4%。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水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6.1%、20.5%、5.3%、0.9%、6.8%和0.4%。與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別下降3.0和0.5個百分點,天然氣、核電、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增加2.5、0.1、0.6和0.3個百分點。
2007年4月17日,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112號),主要為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順利實施,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暫行辦法》規定:“減排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方面:(一)支持國家、省、市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能力建設;(二)補助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和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三)補助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運行費用;(四)補助提高環境統計基礎能力和信息傳輸能力項目;(五)圍繞主要污染物減排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及交易試點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和地區的獎勵;(七)財政部、環保總局確定的與主要污染物減排有關的其他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機制。(一)對超額完成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的企業和地區予以獎勵;(二)對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的企業和地區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保總局另行制定。”
2007年4月25日,國務院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部署節能減排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由溫家寶總理任組長,曾培炎副總理任副組長。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節能監管體制,提高了節能減排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針對高耗能行業在一些地區盲目擴張呈現反彈的苗頭,2007年4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遏制高耗能行業再度盲目擴張的緊急通知》(發改運行〔2007〕933號)。《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規范高耗能項目投資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投資管理,從嚴控制新建高耗能項目,禁止違規審批(核準)、備案。“要堅決取締違規出臺的鼓勵高耗能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各地區一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自行制定出臺鼓勵高耗能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已經出臺的要堅決廢止。嚴禁通過減免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招商引資,盲目上項目。”
2007年4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第27號公告),主要對七大類、107項環保產業設備主要指標及技術要求、適用范圍進行明確,是企事業單位研發、生產的重要依據。
2007年5月18日,交通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交體法發〔2007〕242號),提出:“依靠科技進步。加大交通節能減排科研力度,加快交通行業節能降耗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研究,研究制定交通行業有關節能降耗的標準規范,積極研發推廣使用交通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加強路面結構、材料、工藝技術研究,大力推廣瀝青路面再生利用、工業廢渣綜合利用等技術。開展道路運輸新能源生物柴油應用技術研究、基于使用純汽油與乙醇汽油燃料的車輛性能保障技術研究,內河小型船舶電力推進系統研制,滬蓉西高速公路隧道(群)運營安全與節能技術研究,在用汽車行駛狀況室內模擬評價及測試技術研究,道路運輸車輛燃油經濟性檢測關鍵技術研究;節約型公路水路交通發展循環經濟指標體系研究,交通行業能源消耗狀況分析及能源標準體系研究,水路運輸能源合理利用及標準體系研究,道路運輸行業應對燃油市場價格波動對策研究等。”
國務院2007年5月23日發布了《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43項具體政策措施,涵蓋了結構調整,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實施節能環保重點工程,加強節能減排投入,加強節能減排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加快建立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推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深化循環經濟試點,加強節能減排技術標準建設和監督管理體系,加大稅收、投融資、價格收費等經濟調控手段的改革力度,加強立法管理和宣傳等諸多方面,規定了節能減排責任、執法監管和統一考核工作,建立了節能減排領導協調機制,逐步形成實現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節能減排工作格局。《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是對節能減排領域一系列重大政策方針的延伸與細化,既與“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目標保持了連貫一致性,又在操作層面賦予了實質內容。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響了節能減排的發令槍,其體現了國家對環保的重視。在政策監督下,未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將成為節能減排重要工作內容。
2007年5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1176號)。“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機組,從上網電價中扣減脫硫電價:(一)脫硫設施投運率在90%以上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二)投運率在80%-9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并處1倍罰款。(三)投運率低于8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并處5倍罰款。”(第十九條),“鼓勵燃煤電廠委托具有環保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專業化脫硫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脫硫設施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環保總局組織開展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提高脫硫設施的建設質量和運行質量。”(第三十一條)。
加強空調使用環節的節能環保工作,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共識和通行做法。2007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7〕42號),旨在促進科學使用空調,節約能源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效保護環境。
2007年6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7號)。《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這是中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發展中國家在該領域的第一部國家方案,它全面闡述了中國在2010年前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方案》中,中國政府提出,到2010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同時還要調整能源結構,盡可能少用化石燃料,多生產一些可再生能源,力爭到2010年使中國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0%,到2020年提高到16%,通過這些措施相應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發布《關于在交通行業開展節能示范活動的通知》(交體法發〔2007〕289號)。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發布《關于<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建科〔2007〕159號),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全國設市城市和縣城所在的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國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4500萬噸。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億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
2007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7〕215號),意見要求,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關鍵在于,要針對目前我國企業融資主要來源于銀行信貸資金的特點,加強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協調配合,優化信貸結構,完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信貸資金在支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印發煤炭工業節能減排工作意見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1456號),主要是為促進煤炭工業節約、清潔、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煤礦設計要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優先采用資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要有對固、液、氣體廢棄物、共伴生資源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達標排放。”
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這是國家環境監管部門、央行、銀行業監管部門首次聯合出手,為落, 實國家環保政策法規、推進節能減排、防范信貸風險出臺的重要文件。
2007年7月16日,國家海洋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海洋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見的通知》(國海發[2007]17號)。海洋節能減排的主要目標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24號文)》等文件要求,貫徹落實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目標要求,控制和減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處理廠必須有脫氮、脫磷工藝,現有污水處理廠要創造條件提高脫氮、脫磷效率。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綜合考慮當地海洋環境質量狀況、環境容量、排放基數、海洋經濟發展水平和削減能力等,制定區域或海灣特征污染物減排計劃,并組織實施,切實保護好海洋環境。
2007年7月25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本辦法填補了環境監測的立法空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辦法》規定:“排污者必須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排污者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并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檢查符合國家規定的能力要求和技術條件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第二十一條)
2007年7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它是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主要舉措,主要目的就是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在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優先采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采購。
2007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辦等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國辦發〔2007〕53號),明確:“節能發電調度是指在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按照節能、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資源,按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出:“改革現行發電調度方式,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將成為發電調度的指揮棒,可再生能源電將被優先使用。”
為實現“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約束性指標,中央財政將安排必要的引導資金。因此,2007年8月1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10大重點節能功能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并對獎勵對象和方式、獎勵條件、獎勵標準進行明確。
為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加強和規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工作,2007年8月1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環發〔2007〕124號)。
2007年8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解放軍總后勤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財政部、國資委、環保總局、中央文明辦、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07〕2132號),旨在進一步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節能減排工作格局。
為加快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建設,2007年8月2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節能減排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11號)。
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發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發改能源〔2007〕2174號),規劃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達到10%,2020年達到15%,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能力,實現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機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污染。
“節能減排學校行動”是“節能減排全民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2007年9月14日,教育部發布《關于開展節能減排學校行動的通知》(教發〔2007〕19號),主要為切實組織開展好“節能減排學校行動”。
2007年9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該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對國內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監督、責任、處罰進行規定,主要是為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
2007年9月29日,為貫徹落實《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國科協、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聯合發出了《關于發布節能減排全民科技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科發社字〔2007〕628號),《行動方案》提出了制定發布全民節能減排潛力量化指標;開展全民節能減排宣傳和科普教育;研發、集成和推廣應用節能減排關鍵技術;建設節能減排技術服務體系;實施節能減排科技示范工程;開展節能減排綜合成效評估與社會監督等八個方面的行動內容。《行動方案》將節能減排全民科技行動的有關工作納入各類科技計劃并給予重點支持,同時多渠道、多層次籌集社會資金,增加投入;充分發揮企業作為技術創新主體的作用,加大對節能減排全民科技行動相關技術研發工作的投入;積極利用金融及資本市場,將科技風險投資引入節能減排領域;積極鼓勵國內社會各界為節能減排公益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2007年9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電監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655號),要求:將電網企業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支持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工作。電網企業已經收取但尚未上繳中央國庫的差別電價收入,改為全額上繳地方國庫。各省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研究制定差別電價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促進差別電價政策和節能減排措施的實施。
2007年10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2號),《辦法》的重點是規范排污費征收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糾正排污費征收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新的亮點是:對應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以外的機構如“收費局”征收排污費的,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費征收權。實施排污費征收稽查,追繳排污費,不受追溯時限限制。
2007年10月23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7〕245號),其工作目標是:“十一五”期間,建立健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新建建筑全面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建立和完善能效測評、用能標準、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用能定額、節能服務等各項制度,促進既有高耗能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和改造。《實施意見》指出,按照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重點節能工程、節能新機制的推廣、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等。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節能監管體系,推進節能運行與節能改造。地方財政也應切實加強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頒布,從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明確為基本國策,把節約能源發展戰略放在首位。該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將產生重要作用。與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節約能源法相比,新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執法主體,強化了節能法律責任。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突出明確了政府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強化了對重點單位的監管,增加了對節能措施的“激勵”政策。新《節約能源法》使節約資源成為我國基本國策,節能減排工作已成為全社會參與的國事、大事。
為了落實完成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2007年11月17日,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國發〔2007〕36號),《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主要包括《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等“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等三個辦法。
2007年11月2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07〕37號),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是,圍繞實現“十一五”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把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鄉人民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切實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比如,削減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環境質量;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氣污染;控制固體廢物污染,推進其資源化和無害化;等等。要求:“以占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為重點,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使工業廢氣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實現增產不增污。工業爐窯要使用清潔燃燒技術,以細顆粒污染物為重點,嚴格控制煙(粉)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排入城鎮排水系統的工業廢水水質和水量,保證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依法實施節能管理的力度,加快節能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充分發揮以市場為基礎的節能新機制,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推進核電建設,加快煤層氣開發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強化冶金、建材、化工等產業政策,提高資源利用率,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加強農村沼氣建設和城市垃圾填埋氣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長速度。繼續實施植樹造林、天然林資源保護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提高森林資源覆蓋率,增加碳匯和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與統計分析。”
2007年11月23日,中國銀監會印發《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銀監發〔2007〕83號),旨在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與國家經濟結構緊密結合,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切實做好與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后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后產能有關的授信。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示范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系、環保產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給予信貸需求的滿足,并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得到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對節能減排效果顯著并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
2007年11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2007〕183號),以規范主要污染物總量核算工作。
為了進一步擴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范圍,加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工作力度,2007年12月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07〕98號),對已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進行了調整,并確定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等九類產品為政府強制性采購節能產品。
港口節能成為交通部落實節能減排工作的一個重點。隨著生產規模化、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港口能源單耗雖已呈下降趨勢,但仍存在較大的節能減排空間。交通部于2007年12月20日發布了《關于港口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07〕747號),以加大對港口節能減排的政策扶持力度。
2007年12月2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957號),國家財政將安排資金專項用于對北方采暖地區開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進行獎勵。
2007年12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環發〔2007〕194號),旨在規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工作,促進總量減排項目和排污企業達標排放,保障實現總量減排目標。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推廣使用。為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適用效益,2007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1027號)。
十一、二零零八年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的關鍵一年,必須加大力度、迎難而上,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持久戰。
2008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16號),主要是鼓勵企業實施“走出去”開發戰略,對企業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具有現實意義。
2008年2月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2008〕12號)。
2008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條,將于2008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在總結我國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強了水污染源頭控制,完善了水環境監測網絡,強化了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在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和城鎮污染防治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內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應急反應要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責任。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對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8年3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發改能源〔2008〕610號),《規劃》認為,我國的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資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因此,加快發展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
2008年3月18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該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是落實污染減排“三大體系”(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的重要措施。
2008年3月2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國發〔2008〕15號),其中2008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加大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力度,做好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落后產能淘汰退出機制;抓好重點企業節能,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大力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開發風能、太陽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強化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等。
2008年4月3日,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部頒布《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辦法(試行)》(電監市場〔2008〕13號),該辦法適用于采用節能發電調度辦法的地區,主要對信息發布的部門、內容、方式、時間等進行了規定。
2008年4月18日,交通運輸部以2008年第4號發布公告,交通行業強制性標準JT 711—2008《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運輸部以2008年第10號發布公告,交通行業標準JT 719—2008《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這兩項標準為實行營運車輛燃料消耗準入與退出制度奠定基礎。制定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符合已頒布的《節能法》中有關“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車船不得用于營運”等內容的要求。交通運輸部在做好營運車輛運輸組織管理工作的同時,對營運車輛的燃油經濟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運輸節能減排關,使節能減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布《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8〕95號),旨在進一步推進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號),指導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運輸部發布《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5號),該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發布的《交通行業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交體法發〔2000〕306號)同時廢止。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第四條指出:“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第八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一條提出:“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通知》要求各省份、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進一步充分認識節油節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措施節油節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緩解石油和電力供應緊張狀況。《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視節油節電工作,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節油節電工作負總責,明確職責分工,確保節油節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該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2008年8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為進一步做好《節約能源法》的貫徹實施,2008年8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國管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8〕2306號)。
2008年9月1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和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管辦[2008]293號)。
2008年9月4日,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通知》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通知》指出: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充分結合當地特點和優勢,合理規劃和布局,防止盲目布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要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等)為基礎,確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設規模;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布置在農作物相對集中地區,要充分考慮秸稈產量和合理的運輸范圍;林木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布置在重點林區;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廠址應與垃圾填埋場統籌規劃;沼氣發電項目要與大型畜禽養殖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工程配套建設。在采暖地區縣級城鎮周圍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盡量結合城鎮集中供熱,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工程。
2008年9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出《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節能中長期規劃綱要的通知》(交規劃發〔2008〕331號),以公路、水路運輸和港口生產為重點領域,分別確定了2015年和2020年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了近期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
2008年11月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工程驗收辦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號),要求多渠道籌措改造資金: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所需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社會資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決。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文件精神,地方財政應安排必要的引導資金予以支持。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節能服務模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落實改造費用。
2008年12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此次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同時,將新擴大的和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作了分類整合,按照優惠方式可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 二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三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四是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僅適用于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述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2008年12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增值稅政策。具體體現如下幾方面:首先,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這項政策的出臺可以使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以為其銷售的廢舊物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購入單位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與原來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7%的抵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是配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財稅政策。其次、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這項政策的規定,取消了原來“只有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購進的廢舊物資才能夠抵扣增值稅的規定”,擴大了可以抵扣購進廢舊物資所含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范圍,即由原來的“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大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停止使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即常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進項稅額。再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這就意味著,原來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必須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從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資源使用和銷售單位必須使用《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即常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進項稅額。最后,規定了銷售再生資源納稅人的退稅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
十二、二零零九年
    2009年是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一年。2009年1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布2009年污染減排目標: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分別比2005年下降9%和8%;全國要新增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一千萬噸,新增燃煤電廠脫硫裝機容量五千萬千瓦以上。
2009年1月23日,財政部、科技部發布《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根據國務院關于“節能減排”、“加強節油節電工作”和“著力突破制約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技術,精心培育一批戰略性產業”戰略決策精神,為擴大汽車消費,加快汽車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化,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以財政政策鼓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對推廣使用單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重點對購置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地方財政重點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給予補助。
2009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落實《通知》,加快推進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了《2009年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安排及部門分工》。
2009年2月3日,商務部、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統計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8〕88號)。
2009年2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旨在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本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范的是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首批列入《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品種,將在條例的實施準備期內報國務院批準。今后可以視實際需要,通過增補或調整《目錄》,逐步擴大條例的適用范圍。《條例》指出: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2009年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出《關于清理優惠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555號)。通知要求:一是堅決取消各地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二是積極穩妥地推進大用戶直購電試點工作,三是合理調整峰谷電價等需求側管理措施減輕企業電費負擔,四是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五是加強監督檢查,對于屆時繼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
2009年3月2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為:城市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農村及偏遠地區建筑光電利用等給予定額補助;太陽能光電產品建筑安裝技術標準規程的編制;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與推廣。
2009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該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主要內容: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交給國家的HFC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2009年4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發布《關于200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9〕989號),定于2009年6月14至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聯合舉辦200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200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是“推廣使用節能產品,促進擴大消費需求”。
2009年5月1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決定安排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貼方式,支持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使用。“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采取財政補貼方式,將加快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一方面有效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終端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財政部制定了《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財建〔2009〕214號),對能效等級為1級或2級房間空調器按制冷量分四檔給予補助,其中1.5匹每臺分別補助550元、350元,并設定了推廣上限價格,使高效節能空調符合經濟適用原則,讓廣大消費者得到更多實惠。
2009年5月19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國發〔2009〕26號),意見明確表示,要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據《意見》,國家將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多元化節能環保投入機制等一系列與環保相關的機制建設。
2009年5月21日,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財政支持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發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是促進消費、增加投資、穩定出口一個重要的結合點,也是調整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一個現實的切入點。這方面發展的潛力很大,應當重點給予扶持,力求取得突破,努力實現產業化、規模化。據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在全國財政新能源與節能減排工作會議上透露,當前財政支持新能源發展和節能減排將重點抓好十項工作:一是大力支持風電規模化發展,在做好風能資源評價和規劃基礎上,啟動大型風電基地開發建設,建立比較完善的風電產業體系;二是實施“金太陽”工程,采取財政補貼方式,加快啟動國內光伏發電市場;三是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采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北京、上海等13個城市在公交、出租等領域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四是加快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推進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鼓勵合同能源管理發展;五是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中央財政采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電力、鋼鐵等13個行業落后產能給予獎勵;六是支持城鎮污水管網建設,擴大獎勵范圍,積極推動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七是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加大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促進企業加強污染治理,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探索跨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八是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采取間接補貼消費者方式,擴大節能環保產品使用和消費;九是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十是支持節能減排能力建設,重點是建立完善能效標準標識制度,節能統計、報告和審計制度,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2009年6月5日,溫家寶主持召開節能減排工作會議。會議強調,雖然節能減排取得重要進展,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任務相當艱巨。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增強做好節能減排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節能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一)嚴控“兩高”行業盲目擴張。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管理規定,強化用地審查、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從嚴控制“兩高”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繼續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2009年,“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機組1500萬千瓦,淘汰落后煉鐵產能1000萬噸、煉鋼產能600萬噸、水泥產能5000萬噸。完善淘汰落后產能退出機制。(二)突出抓好重點工程和重點領域。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對節能減排重點工程投入力度,引導社會投資。2009年,形成工程節能能力7500萬噸標準煤,新增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1000萬立方米,新增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設施5000萬千瓦以上。繼續推進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形成20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完善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6000萬平方米。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技術開發、示范推廣、能力建設。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繼續推動“限塑”、秸稈綜合利用,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四)加快高效節能產品推廣。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通過財政補貼方式推廣高效節能空調、冰箱等10大類產品;支持在北京、上海、重慶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試點,推廣節能燈1.2億只。(五)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落實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修訂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進一步擴大用于節能減排的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推進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制定發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城鎮排水及污水處理條例。修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能效標識管理辦法,繼續組織制訂、修訂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產品強制性能效標準。(六)加強節能減排監管,強化目標責任制。將省級政府2008年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落實獎懲措施,加強督促檢查,進一步強化政府的主導責任。(七)加強能力建設。加快完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加強人才培養,強化科技支撐。(八)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切實加強雙邊、區域和多邊在節能、新能源和低碳技術研發等方面的合作。
另外,2009年,我國正加快出臺能源計量法規標準促進節能減排。國家質檢總局將按照節約能源法的要求,抓緊出臺《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為能源計量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法律法規基礎。同時,深入開展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受檢率和檢定合格率,在全面推動冶金、有色、電力等重點耗能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管理要求的基礎上,推動煤炭、紡織、建材、造紙等行業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相關標準的出臺。積極開展節能降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技術機構深入企業,幫助企業開展能源審計以及對重點耗能設備、重要耗能生產工藝、重點耗能產品的能效測試工作,幫助企業制訂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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