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甘肅省發改委向全省下發《關于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適當調整甘肅統調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并相應調整甘肅電網銷售電價。《通知》明確,對居民生活用電我省將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待價格聽證后實施。
銷售電價作出調整
自2011年12月1日起適當提高省內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具體提價標準為每千瓦時(度)2.6分錢。靖遠第二發電有限公司5號、6號機組上網電價不作調整。同時,同步調整我省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調后含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3343元(含稅);不含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3193元(含稅)。
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后,銷售電價也將做相應調整。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為每千瓦時2.11分,扣除居民生活電量后,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為每千瓦時2.32分。其中非居民照明、大工業(不含電爐鐵合金、電石、電解燒堿、電解鋁)、農業生產(不含農業排灌)用電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44分,一般工商業用電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94分,電爐鐵合金、電石、電解燒堿、電解鋁用電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14分,農業排灌用電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分。
居民階梯電價 聽證后實施
《通知》明確,對居民生活用電我省將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待價格聽證后實施。
對甘肅省汶川地震重災區的武都區、文縣、康縣、徽縣、兩當縣、西和縣、成縣、舟曲縣銷售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按本次調價標準同步調整。綜合躉售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按每千瓦時順加1.67分執行。農村綜合分類用電中,農業生產、農業排灌用電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按每千瓦時分別順加2.44分、2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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