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
河北省發展改革委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78號),并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提出了貫徹執行978號文件精神的四條具體措施。
一是取消了氯堿企業生產用電電價優惠。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采用離子膜工藝的氯堿企業生產用電價格,在原電價基礎上南、北網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05元、0.0082元;采用普通工藝的氯堿企業生產用電價格,在現行電價基礎上南網每千瓦時提高0.0235元。自2011年6月1日起,全省氯堿企業生產用電價格,全部改按國家頒布的河北省目錄電價表中電石、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黃磷類電價標準執行。
二是加大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繼續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并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加價標準。對全省已公布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生產設備仍在使用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將限制類生產設備用電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類生產設備用電的加價標準,不分行業一律按每千瓦時0.40元執行。同時要求各地市加強對高耗能企業生產設備的動態甄別工作。
三是對超能耗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對能耗超過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超過部分的電量,在目錄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30元。超過限額且未達到一倍的,超過部分電量,在目錄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10元。
四是建立電能交易定期報告制度。加強對電能交易的監管,電網企業要每季度初20個工作日內,通過召開電能交易信息披露會形式,上報上一季度電能交易對象、電量、價格的執行情況。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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