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局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當前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現將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1、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項目:重點是屬于省、市發展規劃中重點發展產業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重點產業集群中為中小企業產品質量檢測服務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節能減排的技術改造項目。
2、農產品加工項目:重點是產品有市場、增加就業崗位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2009年上半年開展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三)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補助項目
對我國境內參加第六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下簡稱中博會)的中小企業的展位費進行補助。
二、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和機構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申報項目須符合產業政策、地方總體發展規劃、項目支持重點。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的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2008年末從業人員數低于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于3億元、資產合計低于4億元。
2、項目經具有投資項目審核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準或備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核準或備案文件規定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規定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3、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總投資不得超過3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2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總投資不得超過4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3000萬元。
4、申報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的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屬于省、市發展規劃中重點發展的產業;二是年服務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數量不少于100家,具備產品設計、開發、質量檢測等多種公共服務功能,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50%,項目承擔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三是采用或生產的節能產品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第一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號),或在產業集群內進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報農產品加工項目的企業,項目建成后,企業新增就業人數須超過現有職工人數的15%。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擔保金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中,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業務額占80%以上,單筆800萬元(含)以下貸款擔保業務額占60%以上或單筆800萬元(含)以下貸款擔保業務額在2.5億元以上。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必須符合產業政策的規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貸款擔保金額達實收資本1.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3%。
4、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5、平均貸款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三)中博會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參加2009年中博會的中小企業。
三、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的,每個項目資助額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的,每個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最高貼息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業務為單筆800萬元(含)以下、單筆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
補助額度:單筆貸款擔保額300萬元(含)以下的業務,補助比例不高于貸款擔保額的2%; 300萬元至8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的業務,再給予不高于貸款擔保額1%的補助。擔保期不足一年的業務按年折算。每個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用于彌補代償損失。
(三)中博會補助項目
境內中小企業租用的每個標準展位補助3000元。對《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確定的極重災區和重災區(以下簡稱“地震重災區”)內的參展企業,在此基礎上每個標準展位再補助3800元。各參展企業按此補助標準減交展位費。
四、項目申報
(一)項目申報采取紙質文件與電子文件同時上報方式,項目審核以電子文件為主。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專家和省市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審核意見,并說明申報理由。否則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單位從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下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系統(企業版、擔保機構版)”(以下簡稱申報軟件)和使用說明,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見附件1),按照屬地化原則,向企業注冊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數不超過1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5個。
四川省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數不超過40個,陜西省、甘肅省申報項目數不超過35個,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項目數不超過3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15個。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辦法》開展工作,并于2009年 9月20 日前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資料(各兩份),項目資料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見附件3)。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五)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保存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備查。
五、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公開組織項目、嚴格審查資料、科學評估論證,確保申報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 六 日
轉載: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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