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焦化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信廳產業[2009]79號
2008年底我部修訂發布了《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產業[2008]第15號)(以下簡稱《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為做好與修訂前《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 2004年第76號)(以下簡稱《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2004年)》企業準入公告管理的銜接,進一步推動焦化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焦化生產企業申報材料要求,做好準入條件修訂前后準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銜接
(一)企業按照《焦化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附件1)的要求向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下同)提出申請。
(二)準入公告管理的銜接
按照焦爐的類型分別規定如下:
1.常規機焦爐
2010年底之前,仍可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4年)》要求,受理2008年底以前依照國家有關程序審批或備案建設的炭化室高度≥4.3米、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常規機焦爐項目準入公告申請。
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炭化室高度<6米、容積<38.5立方米頂裝焦爐和炭化室高度<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立方米、年生產能力小于100萬噸級常規機焦爐建設項目準入公告申請。
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常規機焦爐項目,一律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要求,受理企業準入公告申請。
2.熱回收焦爐
2010年底之前,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要求,受理2004年底以前依照國家有關程序審批或備案建設的熱回收焦爐項目準入公告申請。
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熱回收焦爐建設項目的準入公告申請。
2005年1月1日起建設的熱回收焦爐項目,均不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4年)》的規定,企業的準入公告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3.半焦(蘭炭)炭化爐
依照國家有關程序審批或備案建設的半焦(蘭炭)炭化爐項目,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要求,受理企業準入公告申請。
二、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應組織專家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和《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經核實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申報材料;
(二)填寫企業核實意見表和企業匯總表(見附件2、3)。
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于2009年7月30日之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材料一式兩份。同時,將企業核實意見表和企業匯總表電子版本發送到 cyjgc@miit.gov.cn。
三、做好已準入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根據《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4年)》,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已準入的企業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準入公告管理為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按此通知要求,每年7月30日前定期集中報送,不再另行通知。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舒朝暉、苗長興
聯系電話:010-66019156,66019180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轉載: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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