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2008年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
為貫徹落實好《關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08]235號)文件,現就文件中有關條款補充說明如下:
一、文件中有關申報條件(一)“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東部地區)或5000萬元以上(中西部地區)”,按
二、文件中有關申報條件(二)“依法設立時間超過1年”是指擔保機構于
三、申報條件(六)和(七)中有關“2008年貸款擔保額”是指2008年期初擔保余額和2008年本期增加擔保金額之和。“8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業務額”,是指2008年800萬元以下期初擔保余額和2008年800萬元以下本期增加擔保金額之和。擔保機構必須將上述業務全部填入“擔保機構擔保貸款情況匯總表”。其中非企業擔保業務請在“企業名稱”欄中填寫“其他”。
四、對2008年以前發生的跨2008年度的單筆貸款額在800萬元以下擔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貸款擔保業務,可按照不超過1%的標準申請補助。
請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通知擔保機構,從網上下載最新版申報軟件填報項目資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聯系方式:010-66010289)
二OO九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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